买数字藏品安全吗?有什么风险?

说到艺术品收藏,大多数人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古玩、字画、玉器等。然而,随着当下数字科技的发展,数字藏品逐渐成为一种文化收藏新风尚,并且在元宇宙主题的加持下,数字藏品受到越来越多年轻群体的青睐。

什么是“数字藏品”呢?

数字藏品是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热点,集聚技术、人才、知识、资本、数据要素、创意新型产品形态,贯通虚拟资产价值链,拓展数字经济发展新空间,对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极具启示意义。

数字藏品是指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或基于文化艺术元素进行设计生成的具有唯一对应性、可溯源、防篡改、防抵赖、可流通等特定的数字凭证。在保护数字内容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售、购买、收藏和使用,是虚拟空间数字资产的产品形态之一。

数字藏品是 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为适应我国审慎监管环境下的产物,是一种NFT产品。其技术基础、发售规则、产品内容、产品形态、价格形成机制、发展路径都与NFT有所不同,但其技术特性和虚拟资产属性与NFT没有本质区别。

数字藏品与数字作品、数字艺术品等概念的区别在于,数字藏品所包含的数字内容可以是数字作品、数字艺术品,但其在后两者之外通过NFT技术使数字内容有唯一对应性、可溯源、防篡改、防抵赖、可流通等技术特性。

数字藏品的意义

数字藏品的出现让数字复制件具备了交易的可能性。传统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况:版权交易和作品实物交易。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付费下载、会员包月等情况,只是支付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费,即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者复制原件,仍属于版权交易范畴,而并非数字复制件的交易过程。

数字复制件因其可以被无限复制,且复制成本低廉,导致其经济价值大大降低,也是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因素之一。数字藏品为复制件交易提供了渠道,其经济价值也会得到一定保障。

数字藏品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

数字藏品的内容往往是艺术品、出版物或来源于文物,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和文化的独创性表达,具有创造性价值。数字藏品的内容可参照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文物保护、出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数字藏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作为交易双方的交易标的,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从现阶段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基本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系数字商品交易范畴。数字藏品交易系通过互联网信息方式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可参照使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数字藏品的发售属于经营行为,从事该类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对应多类行政许可、备案资质。数字藏品的经营者可参照我国对区块链、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相关法规。

数字藏品纠纷相关判例

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应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需通过裁判明确。

1.“胖虎打疫苗”NFT产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NFT领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聚焦NFT产品交易服务平台的审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判决,删除该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不是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像涉案平台应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2.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1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因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聚焦“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而本案特殊之处即在于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物系NFT数字藏品,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法律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作出的合同解除约定不具有正当性,用户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均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NFT数字藏品具有“非同质化”的特征,每一份NFT数字藏品均具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一旦发售,便无继续履行或第三人替代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同时,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次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数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藏品交易中的违约损失相比较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失,更加直观精准、便捷高效。

数字藏品转售和投资问题

数字藏品的价值并非一种被市场大多数承认的“价值”,数字藏品的价值极具“主观性”,而价值的“主观性”使得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也面临诸多问题,当前数字藏品转售过度注重藏品的稀缺性,而忽视藏品的艺术性和长期价值。

由于我国对数字资产的审慎监管要求,数字藏品目前只能在相对独立的联盟链发行,不能跨发行平台流通,并且多数设置有条件转赠、禁止转售限制。

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其炒作风险,还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甚至破坏金融秩序。主流互联网平台采用禁止转售的形式,主要也是从防止炒作风险出发,弱化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数字藏品现有的转售模式,主要是隐蔽在网络社群和线上社交圈层的“地下交易”,可能滋生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

数字藏品相关警示

2013年邮币卡交易市场开始与互联网结合,短时间内出现了大量电子盘交易平台,交易规模高达数千亿,相关诈骗案件连续发生,2017年最终以全部停业整顿收场。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尽管监管机构目前尚未就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作出明确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从长久以来监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等领域的监管政策分析,不难发现,防止炒作、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一直是监管的核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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